关于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时间:2012-09-25 14:51:43 来源: 点击:

市人民政府:
    2012年4月24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水务局局长曾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几年来,市人民政府及水务部门坚持把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作为农业基础工作来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多方筹措资金,认真规划,群策群力,不断加强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全市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意这个报告。同时指出,我市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方面,还存在基础设施老化、建设投入不足、管理机制和基层水利队伍建设滞后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督办标准,切实抓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各乡镇要切实抓好统筹安排,将建设维护的任务分解到村组、农户,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办检查,确保工程质量。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树立主人翁意识,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使其成为农村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的主体。
    二、加大投入,优化投资方式。要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的同时,建立起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同时,合理划分县(市、区)政府以及农民群众的投入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要进一步优化投资方式,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资金投向上,优先安排农业生产迫切需要解决的“卡脖子”工程和“最后一公里”工程,切实做好骨干工程与田间工程的配套,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三、深化改革、探索建管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深化和完善农村水利改革,探索并建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长效运行和管理机制,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修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对由村组管理的堰塘、泵站、机井、拦水坝等,实行承包、租赁、卖断等形式,界定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使受益与维护管理相统一,逐步解决小型水利设施有人用、无人管,易损坏、难恢复的问题。
    四、健全机构,夯实水利事业发展根基。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落实鄂编办文[2011]132号文件精神,把解决基层水利技术人员弱化和加强基层水利队伍建设问题摆上议事日程,加快完善机构、引进人才,充实基层水利技术人员,为水利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对本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请于2012年9月30日前报市人大常委会。


                       b365官网常委会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