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匠精神”为绿色荆门立法
时间:2017-09-06 16:07:21 来源: 点击:

  ——《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立法回眸

  在去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提出“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工匠精神”是一种人生信仰,是一种价值追求。正是基于这种笃定信仰,才能产生异于寻常的力量,才能打造极致精品。在这里,将其用来形容刚刚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的过程,一点也不为过。
  “没有民意智慧的集聚,没有民本情怀的呵护,没有工匠精神的锻造,就不可能为法治荆门建设打造出一件件‘治市重器’。从无到有,从雏形初具到走向成熟,这部法规的每一句表述,每一次修改,都经历了长期反复的探讨与论证,饱含着艰辛,也承载着希望。”参与此次立法的一名工作人员深情感叹道。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无论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是条例起草修改人员,甚至是社会公众,都秉持着“工匠精神”对条例草案“精雕细琢”。
  记者初步统计,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提出230条审议意见。大到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定位问题,小到一个标点符号的使用,与会人员热烈讨论,反复斟酌,力求精准。以网箱、拦网养殖监管为例,由于网箱拦网养殖易造成水体污染影响百姓饮水安全,而备受各级人大代表关注。在最初的条例草案中,并没有对其作相关规定。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提出增加“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投肥、拦网、围网养殖和筑坝拦汊”内容,这条建议被采纳并写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到了第二次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的立体养殖表述不清,且应增加“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规模畜禽养殖”内容。草案修改二稿遂对从事网箱、围网、拦网养殖水产和规模养殖畜禽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正是这样经过无数次的思想碰撞,条例文本才越来越规范和严谨,条例的适用性、可操作性不断得到增强。
  为充分汇集民意智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过发函、媒体公告、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各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踊跃参与,提出各类修改意见和建议290余条。如京山县人大代表姜传斌针对条例草案提出了6条建议,其中3条建议被采纳。针对他提出的关于增加野生动物保护内容的建议,市人大法制委研究认为,野生动植物保护属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范畴,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宜增加条款对其予以规范。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提出,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的‘被告’应当明确为‘公益诉讼的被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提出,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应当修改为‘生态环境修复专项资金’。据此,市人大法制委建议,将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六条改为草案表决稿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公益诉讼被告赔偿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由市人民政府作为生态环境修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这是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芦荆享6月28日在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说明部分内容。此次说明涉及到的草案修改内容达30余处,而芦荆享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已先后作过三次类似的修改情况说明。
  在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下,条例起草修改工作专班严格落实立法意见建议研究报告制度,对收集到的600余条意见和建议进行深入研究探讨,逐条提出采纳与否的依据理由和修改方式或者处理方式,采纳吸收105条,形成10份共计9万余字的研究报告。这为条例的修改提供了有力的科学依据,有效确保条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真正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诞生,体现了民意,尊重了科学,是“工匠精神”的一次完美展现,必将推动绿色荆门建设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