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出台侧记
阅读提示:历时近一年半,我市首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出台。这部法规制定出台的背后有什么故事?它又有哪些亮点创新之处呢……别急,让我们一一为您道来。
2017年7月27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绿水青山,就是更大的金山银山!在环境保护之路上,我们曾经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迷茫困惑过。如今,我们的决心前所未有地坚定:以生态立市的荆门正全力破解生态短板,并取得突出成效,而这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的出台,对于生态荆门建设,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为民立法顺势而为守护生态环保红线
荆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得好不好?
作为一个以重化工业为底色的城市,荆门的生态赤字无疑是严重的:过去荆门空气质量排名全省倒数第一,竹皮河、长湖、天门河水质长期为劣五类,还有土壤污染等等……生态环境被破坏,环境承载能力严重不足,生态环境已成为我市发展短板。
而与此相对应的,是人民群众不断升级的生态需要。从“盼温饱”到“盼环保”,从“求生存”到“求生态”,人民群众对干净的水、新鲜的空气、洁净的食品、宜居的环境等方面的期盼越来越高。
立法与民意呼应。为老百姓不断升级的生态需要提供法治保障,立法成为发展必然。
条例的制定,亦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迫切要求。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绿色发展生态保护,成为中国展示给世界的新名片;全省正以长江经济带建设为抓手,坚持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结合,“共抓长江大保护”;2015年,荆门提出“生态立市”的发展路径和战略重点,努力将生态资源转化为生态资本,将生态“负资产”转化为生态“正资产”,将生态优势转化为荆门发展的比较优势、先发优势、引领优势……
立法与时代同行。对荆门而言,推进绿色发展不是“选修课”,而是“必修课”。荆门生态资源丰富,自然环境本底良好。近年来,我市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跨流域水环境治理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但也存在发展方式粗放、环境质量不优等问题,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立法跟进。
制定本《条例》,通过法定程序将中央、省委、市委有关保护环境、转变发展方式、培育生态文化等核心制度法治化,运用法治思维破解制约生态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运用法治手段解决制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突出问题,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从而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开门立法精雕细琢起草审议周密严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质量。
“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坚持开门立法,实现立法机关、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多方有机结合。起草、审议、修改,就是一个反复收集民情、体现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条例项目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秦飞雁向记者介绍。注重起草质量,专班专家齐头推进。2016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成立立法工作协调小组,组建条例起草工作专班。4月,条例起草单位市环保局与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签订服务合同。经过深入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10月11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
注重审议质量,适当增加审议次数。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实行“两审三通过”。为了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审议意见,提高审议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门研究决定延长常委会会期、增加常委会审议次数、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分组数额等。2016年10月、2016年12月、2017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对《条例》进行了三次审议。2017年6月28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
注重意见征求反馈,精雕细琢提升质量。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修改建议。通过召开座谈会、发函等多种形式,反复征求市直部门、人民团体、人大代表、民主党派、立法顾问、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对征集到的600余条意见建议,一一进行梳理归类,逐一研究论证,仅形成的研究报告就有10份,达到9万余字,很多很好的意见建议被有效吸收,转化为立法成果。这些研究报告又向相关提建议者进行了反馈,并作为参阅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精准立法突出特色彰显绿色发展决心
“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是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市人大常委会严把法制统一关、公平正义关、立法技术关,努力让《条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条例》共八章七十四条,亮点鲜明,特色突出,针对性强。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直面现实,突出重点,对我市存在的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城市规划区内山体开挖过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不力等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制度安排。
坚持综合施策。既重视行政执法手段的运用,也重视经济调控、文化熏陶等方法的综合运用;既重视针对突出问题点对点精准治理,也重视通过规划管控、产业结构调整等措施源头预防;既重视财政资金的保障,也重视人才、科技的保障。
坚持查漏补缺。认真梳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上位法,对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规划的修改程序和原则、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违反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要求的处罚等予以规定。吃透国家、省有关政策精神实质,及时将河湖长制、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等政策措施转化为法规制度。
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模式,将我市关于坚持生态立市建设生态荆门的决定作为主要立法政策,确定了本《条例》的基本原则、核心概念、主要制度。借鉴移植有关制度成果,如《条例》第五十九条关于规划的符合性审查,主要是对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的被动审查制度运作程序的借鉴移植。对创新成果予以立法确认,如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客店模式”在全国有影响有效果,《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此进行了确认等等。
立足新起点,翻开新篇章。《条例》的制定出台只是一个良好开端,以法护航,环保之路正长,但未来美好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