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明海在贯彻落实《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座谈会上的讲话
时间:2011-09-05 10:51:43 来源: 点击:
同志们:
    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出台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是我市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监督法,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的重要举措。《决议》出台后,在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大网、正义网、搜狐网进行相关报道,我们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进行宣传,结合实际,狠抓落实。下面,我就抓好《决议》的贯彻落实讲几点意见。
    一是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决议》出台的重要意义。
从广义上说,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同属违法行为,两者之间仅一步之遥。两者的区别仅在于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而已。反映到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产生了必然的联系。如行政执法中就经常会发现应当由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违法行为”。这就涉及到刑事案件的移交问题。客观讲,行政处罚行为与刑事司法行为之间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个真空层,部分犯罪行为未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是消化隐藏在行政执法中。这样就造成了执法不严、执法不公。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有二。一是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中间地带,二是执法和司法理念上的区别。《决议》的出台,可以说极大地消除了由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问题而产生的部分犯罪受不到刑事处罚而形成的真空层。对依法治市,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决议》是加强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近年来,我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逐年得到加强,一些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制裁,有力遏制了违法犯罪活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具体、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得力以及思想认识不到位等原因,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明显地薄弱环节,在一些行政执法领域,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进行法律监督,以便更好地严格执法,维护法制统一和促进司法公正。这既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也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支持,不断推进全市依法治市的深入开展。第二,《决议》是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顺利衔接的需要。《决议》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各方的总体责任和原则要求,突出了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的法律监督地位,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规范操作程序,明确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行政纪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情形。《决议》既细化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又提出了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不断完善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监督制约、协调配合机制,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第三,《决议》是加强人大对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执行监督的需要。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是人大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一个有效途径。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个《决议》,既是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检察机关监督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强对全市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深入贯彻《决议》,有利于加强人大对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有利于推动检察机关强化职能,理顺关系,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加强学习宣传《决议》内容,提高贯彻落实《决议》的自觉性。
《决议》出台后,市检察院在较短时间内编写出了《学习宣传手册》,为学习宣传《决议》提供了很好的学习资料。一是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学习《决议》内容,理解和掌握其精神实质。行政执法人员在学习本部门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学习相关的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从而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不枉不纵,及时向司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二是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决议》全文,明确其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提高贯彻落实《决议》的自觉性。要尽快让全体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并掌握《决议》中与自身职责相关的内容和要求。要引导相关工作人员进一步端正态度,克服不良思想的影响,从法治建设大局出发来学习和领会《决议》,在工作中自觉贯彻落实《决议》及其配套制度并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指导。三是新闻媒体要对《决议》实施情况进行深入宣传,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推进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是强化措施,抓好《决议》贯彻落实。
一要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要按《决议》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要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互通情况,使之常态化,及时研究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逐步实现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将移送案件、办理移送案件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提高衔接工作效率;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共同探索和完善强化法律监督的长效机制,确保司法和执法活动程序合法、运用法律法规准确、公正司法和执法,建构相互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二要依法履行法律职责。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当派员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文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和有关涉嫌犯罪的证据及其他材料;需要补充移送案件有关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同时,应当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文书抄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围绕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难、立案难、侦查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不对称,司法机关协调配合机制不够,行政执法单位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不到位等问题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强化法律监督权威,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要制定积极可行的措施,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外部监督制约体系建设,着力加强自身建设,扎实推进法律监督工作。三要全力支持法律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积极与检察机关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关心和帮助检察机关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监察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完善相互移送案件线索机制,支持检察机关加强国家工作人员、执法人员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加大对《决议》贯彻执行的监督力度,在《决议》施行一段时间后,可以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集中视察、专题调查等形式对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解决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法律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四要加强联系与沟通。由于《决议》内容丰富、涉及部门较多,在贯彻落实中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问题。所以,《决议》涉及到的单位要加强与市人大内司委的联系和沟通,各单位之间也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分析贯彻落实中的问题,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同志们,让我们齐心协力,认真贯彻落实《决议》的要求,努力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