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0日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如下决议:
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受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市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