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荆门市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决定
时间:2016-01-08 15:46:13 来源: 点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18号)、《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决定》(鄂发〔2015〕16号)要求,切实加强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加强全市各级人大工作和建设,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现结合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1.准确把握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基本原则和根本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支撑。做好新形势下我市人大工作,必须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全过程和人大工作的各方面;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制度;必须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不断健全人大工作机制,使地方人大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增强实效性,更加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2.加强和改善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和推进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总体布局,加大人大工作在党委工作综合考核中的权重。健全党委研究人大工作制度,每届党委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党委书记每年参加一次人大工作调研、一次接待人大代表活动。坚持把人大立法、监督和重大事项决定工作纳入党委决策及其落实体系,党委制定重大决策、作出重要部署,要听取人大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坚持把人大选举任免工作和人大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党委干部管理工作体系。坚持把人大工作改革创新纳入党委领导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着力解决人大工作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人大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坚持把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党委宣传工作总体部署,努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宣传部门统筹协调、各级人大联动协作、新闻媒体共同参与的大宣传格局。坚持把人大与“一府两院”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纳入党委协调各方的重要方面,保障地方国家机关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做到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高效组织推进各项事业。
  3.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作用。各级党委要善于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实施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严格遵守党章,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集中统一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职,充分发挥在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要健全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人大常委会召开重要会议、作出重要决定、开展重要活动以及立法和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后再进入法定程序。要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中的中共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党外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确保党委的主张和意图得到实现。
  二、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4.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五位一体”的立法工作体制,努力把立法资源转化为社会经济发展优势、改革开放创新优势、法治荆门建设优势。健全完善市委对荆门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适时研究立法工作,提出立法建议,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法规草案等提出指导意见。市人大常委会要研究制定本级地方性法规的程序性规定,建立立法选项、起草、调研、论证、听证、协调、审议、表决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发挥立法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立法顾问的作用,通过网上公布法规草案,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防止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同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在制定政府规章时,要与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相衔接。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建设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5.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发挥人大监督在地方治理、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依法履职,敢于担当,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监督到位。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行政执法、城市规划实施和改善民生等工作加强监督,提升监督实效。创新监督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工作评议,对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和第三方评估,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报送同级党委,并向“一府两院”和党委组织部门、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纳入审查范围。建立对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机制,实现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资产和政府债务管理的监督。建立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和长效化。顺应司法体制改革新要求,完善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相衔接机制,通过听取审议法院和检察院半年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旁听重大案件庭审,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改进人大信访工作,重视开展网上信访。建立人大常委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专门(工作)委员会与政府相关部门对口联系机制。“一府两院”要强化权力来源意识,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并按规定时限报告执行和研究处理情况。
  6.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各级党委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适时将关于地方重大事务的决策和主张作为建议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或由“一府两院”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将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作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各级政府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区域发展总体规划、重大民生工程、重大资金安排、重大建设项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和调整等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办法,明确和规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程序。健全重大事项议题征集制度,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加强对重大事项的调研论证和审议讨论,完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跟踪督查机制。凡属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各级“一府两院”要在年初报送议题建议,按法定程序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
  7.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各级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相统一,党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荐有关任免人选,应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依法落实差额选举制度和联名提名候选人制度。切实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表决的结果,选举任命的干部在法定任期内要保持稳定,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个别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党委推荐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人选时,应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听取意见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健全任免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任职资格审核、法律知识考试、供职发言、民主表决、颁发任命书、任职承诺公示等制度,改进被任命人员的介绍方式和内容,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审议权和表决权。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工作监督,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培育宪法信仰,彰显宪法权威。加强对选举任命人员的任后监督,党委组织部门要把人大常委会对选举任命人员的履职监督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和使用的重要依据。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纪检、司法机关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通报情况。
  8.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好法定会议。各级党委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临时党委、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加强对会议的组织领导,“一府两院”协同做好会议筹备工作,科学安排会议议题、议程和会期,保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策功能。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法定会议期间,“一府两院”及其部门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会风建设,严格请假、通报和考核制度。人大代表和常委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坚持执行人大职务优先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集中精力开好会议,切实提高审议质量。完善人大代表列席、公民旁听、会议直播等制度,不断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的公开化程度。
  三、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
  9.着力提高代表素质。各级党委要严把代表入口关,改进代表提名推荐选举等工作。优化代表的年龄、知识、专业结构,提高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比例,适当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保证少数民族、妇女、党外人士代表占适当比例。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不得挤占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名额。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要充分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根据代表的政治素质和履职情况,向同级党委提出代表连任的建议人选,连任代表原则上要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加大代表培训力度,提高代表履职水平,每名代表任期内参加培训不少于2次。探索人大代表退出机制,制定出台对代表劝其辞职或提请罢免的具体实施办法,对不履职、不称职的代表劝其辞职或依法予以罢免。
  10.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支持全市各级代表小组按照有固定场所、有规章制度、有学习资料、有工作计划、有活动经费、有档案记录、有活动成果的要求,加强“代表之家”规范化建设。丰富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内容,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组织代表围绕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代表小组每季度组织开展活动不少于1次,一年不少于4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要按照人大职务优先原则,自觉参加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制定完善代表履职登记考核制度,每名代表每届任期内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不少于10次,领衔或联名提出议案建议不少于5件,参加常委会会议、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不少于2次。建立县乡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制度,并接受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
  11.提高议案建议办理质量。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要强化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指导和服务,提高代表议案建议的质量。完善代表建议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办理责任制和建议办理情况年度目标考核制,健全重点建议由政府分管负责人领办、人大常委会跟踪督办机制,完善代表建议办理结果满意度测评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切实提高建议办理的问题解决率和代表满意率。积极推行代表议案建议内容及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开。认真组织开展优秀代表建议、优秀代表小组、承办建议优秀单位评选表彰活动。
  12.完善人大代表“双联”机制。各级党委、人大和“一府两院”要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经常听取代表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建立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联系人大代表制度,坚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走访代表制度,坚持主任会议成员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联系代表小组制度。依法开展人大代表就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工作的参与,市县两级人大代表届内至少列席1次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加强对各级人大代表优秀履职事迹的宣传,激发代表履职热情。各级政府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政府重要决策、重大活动或列席重要会议。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要安排专职人员,加强与各级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系沟通。健全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具体制度和办法,明确代表联系群众的范围、内容、方式、保障机制。加强代表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各级人大门户网站和新媒体,搭建各级人大代表履职网络平台,畅通社情民意反映和表达渠道。坚持面向选区选民公开代表基本信息,推动各级人大代表通过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代表之家、参加主题活动、在群众中相对固定联系人等多种途径,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四、大力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
  13.加强县级人大建设。要认真贯彻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依法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新增名额主要用于满足优化组成人员知识、专业和年龄结构的需要。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实行专职配备,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编制单列。县级人大依法设置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3个左右工作委员会,每个专门(工作)委员会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健全完善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研究、人事任免、代表联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来信来访处理等办事机构,不断增强工作力量。加强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场所建设,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全部建立电子表决系统。
  14.加强乡镇人大建设。依法开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每次会议不少于1天,有选举事项会期可适当延长。加强乡镇人大组织建设。乡镇人大设专职主席,并提名为县(市、区)人大代表人选,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专职副主席。乡镇人大统一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牌子,在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加挂人大办公室牌子,明确1—2名人员协助乡镇人大主席开展工作。规范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或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可以组织代表听取和审议乡镇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联系和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听取并反映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督促办理代表建议。
  15.加强街道人大建设。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辖区内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根据授权开展监督、选举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委会报告工作。工作委员会设专职主任,提名为县级人大代表人选,同时配备1名副主任。在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加挂人大办公室牌子,明确1—2名人员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五、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机关建设
  16.加强思想作风和能力建设。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增强民主法治建设“一线”意识,保持奋发有为精神状态。加强学习培训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人大干部的履职能力。成立地方人大工作研究会。完善适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特点、充满活力的工作制度、议事程序和运行机制,提高人大工作规范化水平。不断改进会议、视察、调研等工作,着力提升工作水平,努力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为民务实、作风清正、人民满意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17.加强人大组织机构建设。加强和规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设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屈家岭管理区、漳河新区人大联络组配备1名组长,明确1—2名工作人员,负责联系辖区人大代表,组织辖区代表开展活动,根据授权开展监督及其他工作。党委召开全局性会议、组织重大活动、推荐干部,要按有关规定安排同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
  18.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配齐配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优化年龄和知识结构,换届时常委会委员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连任,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比例要逐步达到60%以上。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应有年龄较轻、能够连任两届的干部。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建设,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可由原任党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也可从符合条件的人大机关领导干部中产生,专职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原则上从人大机关产生。要高度重视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有计划地安排他们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干部之间的交流。探索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律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的制度。
  19.保障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经费。要将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会议、视察调研、预算审查、人大宣传、信息化建设、代表培训、市级立法等工作经费及乡镇(街道)人大工作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要合理确定和调整人大代表开展活动的经费标准,列入市县财政预算,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建立代表履职补助制度,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决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党委督查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本决定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