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7日荆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促进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是加强代表队伍建设,提高代表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为民意识,促进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是探索代表履职考核新机制,加强代表履职工作管理,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的需要。
第三条市人大代表的履职考核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代表履职考核工作。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职情况,由各代表团登记汇总。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职情况,由各代表小组登记汇总。年底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人大联络组,荆门军分区政治部,负责对本辖区市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汇总后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条考核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类,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下60分以上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五条代表履职考核的内容: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履职情况,合计30分。
(一)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积极参加各次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分组讨论会议,计15分,缺席1次扣3分;
(二)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并发表意见,计5分,不少于1次;
(三)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计10分。领衔或联名提出不少于1件。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合计70分。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计5分;
(二)积极参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学习培训等活动,计10分,每年不少于1次;
(三)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计5分;
(四)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活动,计20分,每年不少于4次;
(五)按要求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并向代表小组书面报告履行职责情况,计10分;
(六)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为人民群众服务,计10分,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七)应邀参加“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活动,计5分;
(八)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计5分。领衔或联名提出不少于1件。
第六条代表履职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履职积极分子、推荐代表连任人选的重要依据。
(一)连续3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优先推荐为履职积极分子,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进行表彰;
(二)评为履职积极分子的代表,在换届时优先推荐为市人大代表连任人选;
(三)凡被评为不称职的代表,由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届中2次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代表,由原选举单位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七条 代表当年履职情况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