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7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加强人大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大工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协调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1.深刻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必须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加强和改善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走群众路线三项原则,紧紧抓住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和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两个重点,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推动人大工作再上新台阶。
2.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按照人大的职权范围和工作方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任务和要求。每年至少一次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并及时批复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请示。坚持市和县(市、区)党委每届任期内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党委书记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要用足够的精力,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党委书记或一名副书记联系人大工作制度。党委的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党委、政府召开涉及全局性的工作会议,组织重大活动,应通知同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及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
3.协调和规范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各级党委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协调各国家机关的关系,帮助解决其依法履职中的矛盾和问题。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的工作。政府、法院、检察院既要依法行使职权,又要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国家机关都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党委的工作中心,各尽其责,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4.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在人大常委会工作中发挥核心作用。要健全向同级党委请示和报告工作制度,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党组要事先报请同级党委决定或批准后再进入法定程序。要及时传达党委的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的党员了解党委的工作意图和工作目标,并认真贯彻落实。
5.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学习和宣传。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加强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知识的学习,增强民主法制意识。组织部门和党校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列为干部、人大代表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加大对人大干部的培训力度。宣传部门要把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和改进人大宣传报道工作,开办专版、专栏或专题节目,加大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常委会各项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加大对闭会期间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报道力度,为人大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6.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各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选举工作的领导,注重代表的政治素质和执行职务的能力。优化人大代表的知识、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确定各方面的代表比例。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学习和培训制度,尤其要加强换届后的培训工作,提高代表的政治、法律、道德、业务素质和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通过组织代表集中学习、参加专题形势报告会、视察、调研和邀请列席有关会议、旁听庭审等形式,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定期向代表寄送人大常委会公报等刊物,常委会听取的政府、法院、检察院有关专题报告及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报告等。政府、法院、检察院办事机构应向人大代表寄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有关法院、检察院工作资料,切实保障代表的知情权。要规范代表的履职行为,把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分开来。各级人大代表要密切与选举单位和选民的联系,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与要求,自觉接受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推行代表向选民述职,建立和规范代表辞职制度。
7.认真组织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引导代表重点围绕法律监督开展活动,增强活动的实效。要建立和完善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制度,规范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要带头履行代表职责,参加代表小组的活动每年不能少于一次。要进一步抓好代表小组示范建设,发挥代表小组作用,推动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平衡发展。
8.改进和加强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要加强指导,引导代表深入调研,提出涉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有质量的议案和建议。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要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认真办理,及时答复,狠抓落实。要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对确定办理的重点建议,实行“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其它建议实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9.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要建立和完善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的网络,定期走访代表,听取意见和建议。建立激励代表履职的长效机制,扎实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每届人大评选一次优秀人大代表、先进人大代表小组和先进人大工作者,并予以表彰,受表彰者享受同级党委、政府所表彰者的同等待遇。完善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服务,参照全国和湖北省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和培训经费的增长比例,适当增加代表的活动经费和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人大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物质保障。依法维护和保障代表的权利,严肃查处妨碍代表履行职务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应把人大代表职务写入其任职履历。
三、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度建设
10.依法开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建立和完善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议事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开好会议,努力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时报送会议材料,有关负责同志要按规定到会,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要扩大议事的公开程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公民旁听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11.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各级党委要重视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改进和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监督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事,纠正各种违法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执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重要专项资金使用、财政预算等情况的审查和监督。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促进公正司法。按照交办、催办、督办、不自办的原则,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司法案件。从团结、鼓劲和促进工作出发,深化评议工作,评议结果应作为党委考核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要加强人大信访工作,努力把信访工作与监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建立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联系制度。“一府两院”要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12.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党委要善于把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共同行为规范。要规范党委、人大、政府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和程序,凡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在提交党委讨论前,应先征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党委讨论同意后再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住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集中民智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使之符合实际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府两院”要规范和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13.严格遵守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干部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要把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干部统一起来,对应由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的干部,党委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介绍推荐人选的情况和推荐理由。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和任命的问题,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免、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使党委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证党委意图的顺利实现。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所选举和任命的干部进行监督。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在法定任期内的职务变动,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四、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的自身建设
14.加强人大常委会思想、作风建设。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和法律学习,自觉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大工作,切实增强党的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创新意识,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法律政策水平和监督、决策能力。要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求真务实,深入实际,了解实情,讲求实效,不断提升人大工作水平,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的作用。
15.加强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的干部队伍建设。要根据人大的性质和工作特点,按照干部“四化”和德才兼备原则,优化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逐步提高专职人员的比例,增加经济、法律、科技、文化等方面知识层次较高的人才;注重选拔年龄较轻、综合素质较好、专业知识较强的同志进入人大常委会,专职从事人大工作。要把人大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管理、选拔和交流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人大机关干部与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干部的双向交流,重视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16.加强人大机关的组织建设和改善人大机关的工作条件。本着积极支持,有利于开展人大工作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人大机关机构改革,合理设置和健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内设机构,切实解决人大机关行政编制问题。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的编制实行单列。专职委员可以兼任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副主任),不占人大机关的领导职数。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转到同级人大常委会任职的,其工资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退休后由原单位负责服务。各级党委、政府要保证人大工作所需经费。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的会议经费及人大常委会和各工作机构开展检查、视察、调研、宣传等活动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要逐步改善人大机关的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17.加强乡镇人大建设。各级党委要为乡镇人大和街道人大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应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联系代表、群众上,督促解决代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按照法律规定配备好乡镇人大主席,党委副书记担任乡镇人大主席的,应以主要精力从事人大工作。在街道设立人大工作委员会,作为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配备参照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配备执行。乡镇人大和街道人大工委可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18.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认真抓好落实。各级党委每年应对意见的落实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提高人大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