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7日荆门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4日荆门市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法律知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人大工作基本知识,了解人大工作的规则和程序,提高履行职权的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人大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一般不得受聘担任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其他机关与组织的监督员职务。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会议通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出席会议的各项准备。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并得到批准。未经请假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作出说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四次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向常委会提出辞职。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每次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离开本行政区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告知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在常委会会议举行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不得中途退会,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或小组召集人请假。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集中精力议事,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审议意见,参加对议案的表决。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服从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表决的结果。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提出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在视察和检查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需要监督处理的问题,交由常委会办公室督促办理。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广泛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关心全局大事,关注社会热点,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积极反映群众的要求。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谋私利。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自觉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凡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