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办法
时间:2008-12-25 11:45:26 来源: 点击:

(2000年6月22日荆门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4日荆门市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切实规范预算行为,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及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非经法律程序通过不得变更。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负责对市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交初审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工委)在协助市人大财经委做好上述初审工作的同时,承担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批准

    第四条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五条  部门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综合预算、零基预算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市级预算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预工委进行初审,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表;
    (三)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情况;
    (四)农业、教育、科技、环保、文化、卫生及社会保障等支出安排情况;
    (五)市直部门预算收支总表、明细表及说明;
    (六)市级政府财政债务情况和偿债资金安排情况;
    (七)审查、批准预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市人大财经委、预工委在初审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征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
    (二)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
    (三)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召开市人大财经委会议,审议预算草案。
    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市级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具体安排是否符合法规政策要求,实现预算的措施是否可行;
    (二)市直部门预算中基本支出定额标准的确定和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是否科学、合理;
    (三)专项资金预算是否符合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和我市实际,是否体现效益原则;
    (四)市级预算(包括部门预算)草案文本是否完整、规范;
    (五)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大财经委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给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初审意见进行研究,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向市人大财经委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提交预算草案正式文本,包括市本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市级总预算及部门预算草案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及说明。
    第十条  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在30日内,将市级预算批复到各部门。
    市财政部门在批复预算时,应当抄报市人大财经委、预工委。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市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依法治税,认真做好税收征收入库工作,依率计征,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
    市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每月向市人大财经委、预工委提供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定期向市人大财经委、预工委报送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收支执行情况及税收完成情况分析等资料。
    第十三条  逐步建立市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执行在线监督系统,以利各方面及时掌握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增强预算执行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情况;
    (二)农业、教育、科技、环保、文化、卫生及社会保障支出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
    (三)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及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以及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及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八)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九)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市人大财经委、预工委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可以对市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收支项目执行情况、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预工委通报,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并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指标或者数额等,于当年的十月底以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环保、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资金需要调减的;
    (二)市人民政府预计市级预算收入或者支出总额超过批准的预算收入或者支出总额5%的;
    (三)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使原批准的预算收入减少超过5%的。
    第十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预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调整的范围和内容;
    (二)预算调整的依据;
    (三)保证收支平衡的措施;
    (四)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动用当年超收收入(超预算收入5%以内的)追加支出,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预工委通报情况。年终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就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编制市级财政决算草案,应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不得隐瞒收入和虚列支出。决算草案确定后,提交市人大财经委、预工委进行初审,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决算草案内容包括: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上级补助收入、调入资金、上年结余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及财政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机关在财政决算草案批准前,对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题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贯彻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以及收支两条线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执行有无办理无预算拨款、超预算拨款、擅自改变支出用途等问题。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政府债务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决算审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决算审查报告,对决算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有关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认真分析原因,切实加以整改,依法追究责任,在年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的决算,财政部门应当自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市级各部门、单位批复决算。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修订后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