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16日荆门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4日荆门市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8月27日荆门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再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工作,规范办理程序,增强办理实效,推动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改进工作,根据《监督法》、《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常委会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的书面审议意见。
第三条 审议意见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汇总整理。
第四条 审议意见要简明扼要,写明主要意见和建议,办理要求和时限等内容。
第五条 专项工作报告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交报告机关研究办理。
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与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办理。
第六条 有关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的审查意见,一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满意度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实行一事一测评,当场公布测评结果。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满意票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为满意;不满意票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实到人数半数以上的,为不满意;其他情况视为基本满意。
第八条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测评为不满意,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提请常委会作出相关决议,交由有关机关执行,并在决议规定期限内报告执行情况;
(二)交由有关机关进一步研究后,就有关事项提出办理的补充报告;
(三)退由有关机关重新向常委会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
补充报告、重新报告,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对决议执行情况报告、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常委会可以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或者提出撤职案等监督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的测评结果,一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