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选议题发言的暂行办法
时间:2009-10-30 10:46:16 来源: 点击:

(2009年10月29日荆门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便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在常委会会议上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机关研究办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选议题发言,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拟定议题之外,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自选议题发言,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向常委会办公室提出,办公室汇总后安排自选议题发言时间。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自选议题发言,必须有明确的观点和内容,并做到一事一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对自选议题发言进行审议。
    第六条  自选议题发言的意见和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一般性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予以答复;
    (二)重要问题作为重点建议交办;
    (三)重大事项形成审议意见,办理程序参照《b365官网常委会关于审议意见的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