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9日荆门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便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在常委会会议上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机关研究办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选议题发言,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拟定议题之外,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自选议题发言,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向常委会办公室提出,办公室汇总后安排自选议题发言时间。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自选议题发言,必须有明确的观点和内容,并做到一事一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对自选议题发言进行审议。
第六条 自选议题发言的意见和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一般性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予以答复;
(二)重要问题作为重点建议交办;
(三)重大事项形成审议意见,办理程序参照《b365官网常委会关于审议意见的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