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的办法
时间:2012-09-12 17:19:32 来源: 点击:

                 (2012年4月24日荆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旁听庭审活动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工委)、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代工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范围是:驻荆的全国人大代表,在荆门选举产生的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案件是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其中,市人大常委会转办、交办的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和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作为重点旁听案件。
  第四条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分组进行,一般每组为5至7人,每组配备法律顾问1人,参加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由内司工委与代工委会商确定。
  参加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小组组成后,由内司工委、代工委采取法律知识讲座、观摩示范庭、印发业务手册等方式组织培训,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第五条旁听庭审的时间、地点和案件,由内司工委根据人民法院开庭公告选择。旁听案件确定后,内司工委应提前将庭审事项告知参加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并将参加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名单告知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六条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应当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司法行为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中要遵守法庭纪律,不得直接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出庭律师提出建议和意见。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时,对有以下情形的案件应当主动回避: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本人或所在单位是案件当事人的案件;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亲属是案件当事人的案件;与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有其它利害关系的案件。
  第七条庭审结束后,内司工委组织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进行座谈,填写《旁听庭审意见和建议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根据代表的要求派员到场回答代表询问,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案件审结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报送内司工委,由内司工委送交参加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
  内司工委应当及时收集、综合代表对庭审和案件处理情况的意见、建议,并分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反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生效后的3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内司工委。
  第八条参加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由代工委予以记录,作为了解、掌握人大代表年度履职情况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建立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联席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决定旁听庭审的年度计划、评审标准和代表意见、建议的处理等工作。
  第十条内司工委、代工委和研究室共同做好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的宣传工作,扩大旁听庭审的社会效果。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为旁听庭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内司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