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0日荆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我市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在行政审批改革、提升行政效能、转变工作作风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与人民群众的期盼和投资者的愿望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突出表现在: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低下;执法不规范,乱收费现象严重;与民争利,损害企业权益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荆门经济跨越式发展。在当前市场竞争加剧、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严峻形势下,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是应对困难挑战、争创后发优势、赢得区域竞争的必然抉择,是新形势下实现荆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迫切需要。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一进三提”和“缩差领跑”要求上来,以只争朝夕的紧迫感,共同打造宽松优惠的投资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实现荆门跨越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强化措施,努力争创更优的经济发展环境
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坚持“引进大项目、发展大产业、建设大园区”不动摇,加快推进“一核六片十五园”建设,充分发挥园区产业集聚作用,推动园区发展再上新台阶。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大竞赛,努力营造全民招商氛围,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实行大员招商、专业招商,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小分队作用,做到招大商、招好商,为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活力。对落户重点项目要配备服务专班,实行“保姆式”服务,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由专班负责,企业协助。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程序服从效率,继续抓好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和清理,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流程,降低审批费用,提高审批效率。凡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都要到政务中心集中受理和办理,做到能进则进、应进必进,切实解决明进实不进、审批事项体外循环等问题。大力推行并联审批、全程代办、流动服务等方式,切实做到本级审批服务事项提前办结,上级审批服务事项限时办结,真正实现行政审批“事项最少、流程最短、收费最低、效率最高”和“服务零距离、沟通零障碍、审批零差错、反馈零投诉”。
发挥最大政策效应。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认真研究国家、省鼓励扶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指导、帮助企业争取上级资金。要根据企业面临的特殊困难,制定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的办法,研究解决部分行业由于实行“营改增”税负不降反升的问题,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金融政策新变化,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加大降息让利力度,减少企业融资成本。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在电力报装、电力建设等方面真正引入市场竞争,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由客户自主选择,最大程度让利于客户。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努力营造良好的供用电关系。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各级国家机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展览、评比、考核、表彰等活动并支付费用,增加企业负担。除法律明确规定和国家、省统一部署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做到以服务为先,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坚决杜绝执法不公、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粗暴执法等问题。司法机关对涉及企业发展的案件,要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避免执法不当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近期内,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集中开展两项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园区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帮助解决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严厉打击恶意阻挠拆迁、强揽工程、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破坏扰乱园区建设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企业负担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行政事业单位、中介机构以及协会、学会等民间团体涉企“三乱”问题。
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全市上下要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和“环境是第一竞争力”的观念,强化大局意识、中心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查找发展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研究整改措施,狠抓整改落实。要强化部门服务意识,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帮企业之所需,真正做到主动服务、能动服务、及时服务、创新服务。要实行严格效能督查,完善效能管理,强化效能问责,对不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给项目引进、工程建设、企业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监督,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保障
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职,将《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纳入执法检查内容,将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纳入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重点,针对影响发展环境的热点问题,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督办代表议案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将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内容作为工作评议的重点,推动政府及其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深入基层,深入企业,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言献策。要依照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询问,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案件开展质询,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重大案件的部门责任人依法实行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