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
时间:2013-08-21 00:00:00 来源: 点击:


             (2013年8月20日荆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我市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在行政审批改革、提升行政效能、转变工作作风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与人民群众的期盼和投资者的愿望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突出表现在: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低下;执法不规范,乱收费现象严重;与民争利,损害企业权益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荆门经济跨越式发展。在当前市场竞争加剧、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严峻形势下,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是应对困难挑战、争创后发优势、赢得区域竞争的必然抉择,是新形势下实现荆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迫切需要。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一进三提”和“缩差领跑”要求上来,以只争朝夕的紧迫感,共同打造宽松优惠的投资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实现荆门跨越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强化措施,努力争创更优的经济发展环境
    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坚持“引进大项目、发展大产业、建设大园区”不动摇,加快推进“一核六片十五园”建设,充分发挥园区产业集聚作用,推动园区发展再上新台阶。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大竞赛,努力营造全民招商氛围,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实行大员招商、专业招商,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小分队作用,做到招大商、招好商,为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活力。对落户重点项目要配备服务专班,实行“保姆式”服务,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由专班负责,企业协助。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程序服从效率,继续抓好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和清理,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流程,降低审批费用,提高审批效率。凡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都要到政务中心集中受理和办理,做到能进则进、应进必进,切实解决明进实不进、审批事项体外循环等问题。大力推行并联审批、全程代办、流动服务等方式,切实做到本级审批服务事项提前办结,上级审批服务事项限时办结,真正实现行政审批“事项最少、流程最短、收费最低、效率最高”和“服务零距离、沟通零障碍、审批零差错、反馈零投诉”。
    发挥最大政策效应。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认真研究国家、省鼓励扶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指导、帮助企业争取上级资金。要根据企业面临的特殊困难,制定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的办法,研究解决部分行业由于实行“营改增”税负不降反升的问题,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金融政策新变化,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加大降息让利力度,减少企业融资成本。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在电力报装、电力建设等方面真正引入市场竞争,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由客户自主选择,最大程度让利于客户。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努力营造良好的供用电关系。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各级国家机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展览、评比、考核、表彰等活动并支付费用,增加企业负担。除法律明确规定和国家、省统一部署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做到以服务为先,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坚决杜绝执法不公、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粗暴执法等问题。司法机关对涉及企业发展的案件,要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避免执法不当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近期内,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集中开展两项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园区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帮助解决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严厉打击恶意阻挠拆迁、强揽工程、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破坏扰乱园区建设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企业负担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行政事业单位、中介机构以及协会、学会等民间团体涉企“三乱”问题。
    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全市上下要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和“环境是第一竞争力”的观念,强化大局意识、中心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查找发展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研究整改措施,狠抓整改落实。要强化部门服务意识,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帮企业之所需,真正做到主动服务、能动服务、及时服务、创新服务。要实行严格效能督查,完善效能管理,强化效能问责,对不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给项目引进、工程建设、企业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监督,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保障
    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职,将《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纳入执法检查内容,将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纳入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重点,针对影响发展环境的热点问题,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督办代表议案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将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内容作为工作评议的重点,推动政府及其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深入基层,深入企业,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言献策。要依照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询问,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案件开展质询,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重大案件的部门责任人依法实行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