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
时间:2015-06-01 00:00:00 来源: 点击:

     (2015年5月29日荆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支持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规范市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约见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一项法定的代表履职活动,是对国家机关工作实施监督、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国家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改进工作,更好地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对通过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联系人民群众发现的问题,以及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有意见,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约见要求。约见要求应当简明扼要,主题明确,并写明约见的对象和内容等。
第六条 对以下方面问题可以提出约见要求: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市人大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市人大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问题。
第七条 对以下方面问题不宜提出约见要求:
(一)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三)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问题。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市人大代表约见活动的统筹安排,并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共同提供服务保障,确保约见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接到市人大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及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尽快落实好约见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预先通知相关人员。对不宜提出约见要求的,应向代表作出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可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加代表约见活动。
第九条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市人大代表提出约见要求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如约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加约见活动的,可以延期举行,或者委托其他负责人员参加,并说明情况。
第十条 如有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要求的,约见活动可合并安排。
第十一条 约见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人主持。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认真听取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及时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办理情况在三个月内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市人大代表,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对约见问题的办理进行跟踪督办。提出约见的市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